践行信息公开《条例》,彰显执政兴国自信

特约评论员刘继勇

  近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政府工作信息公开的主体、内容、方式等进行了明确规定,并于2019年5月15日起正式施行。

  “十年磨一剑,砺得梅花香”,从2008年5月1日《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正式施行到今年“大改”,十年光景,《条例》对保障公民知情权,促进法治政府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进入新时代,政府信息公开还存在些许不足,如公开内容不够全面、程序不够规范、载体不够丰富,加之部分地区和部门为了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在公开内容上存在“模糊地带”,部分信息或“犹抱琵琶半遮面,千呼万唤不出来”,或“群众关心的信息不公开,公开的信息群众不关心”。

  从社会公众漠不关心到主动申请、政府部门从“严防死守”到公开透明,为回应民之所期所盼,党中央先后出台了《政务公开工作要点》《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试行)》等文件,分别以“多棱镜”的形式揭开自身“神秘的面纱”。本次《条例》主要针对政府信息公开理念不到位、制度不完善、工作实效不理想等问题进行修改,旨在不断提升政府信息公开规范化、标准化水平,有利于实现政府信息共享,拓宽广大人民群众参与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管理渠道,对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大意义。

  《条例》坚持问题导向,结合实践经验,对政府信息“公开什么、谁来公开、向谁公开、如何公开”等问题作出了系统规定,为新时代下彰显共产党人执政兴国自信提供了基本遵循。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必须严格按照《条例》要求,牢牢把握基本原则、主要内容和工作要求,不断提高政府信息公开科学化、程序化水平。

  要牢把方向推进信息公开。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必须毫不动摇坚持正确政治方向,毫不动摇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条例》指出,行政机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和经济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各级各部门在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过程中,要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始终践行“两个维护”,主动发声,正确引导社会舆论,绝不能削弱和损害党的领导,要通过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不断巩固和扩大党执政兴国根基。

  要牢把效果推进信息公开。“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条例》对主动公开的十五种情况和依申请公开内容进行了明确。不过,政府信息公开效果几何?最终还得由人民群众说了算,这就要求政府信息公开必须是有质量的、真实的、管用的,内容上除了该公开的要公开,还应杜绝信息冗余、信息晦涩难懂、“眉毛胡子一把抓”等形式主义。此外,也要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和渠道建设,确保其公信力、权威性、时效性,避免政府信息被误读误解误传。

  要牢把关口推进信息公开。实践中,有些行政机关由于对政策的理解不深不透,对政府部分信息公开存有顾虑,担心公开后“引火烧身”,于是往往想尽办法“绕道而行”。《条例》指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社会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各级各地区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主动倾听人民群众呼声,接受人民群众监督,要积极探索建立政府信息公开日常监督、专项监督机制,让政府信息公开有理有据、有章可循。

  公开透明是法治政府的基本特征,政府信息公开是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彰显政务自信,夯实党执政之基的重要途径。在这过程中,只有回答好“公开什么、谁来公开、向谁公开、如何公开”的问题,才能让公众在与政府的不断互动中增强互信,为执政兴国埋下“伏笔”。(特约评论员 刘继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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