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款截图吃霸王餐”背后的错上加错

特约评论员卞离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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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句“鸡汤”是这么说的:不要用别人的错误惩罚自己。但现实中,就是有人“灵机一动”,甚至把孩子的错误当作了自己的“生财之道”。

  据报道,马先生在南宁市一所中学附近开了一家美食店,前段时间他发现该校一名高中生利用微信支付成功的截图,在没有付款的情况下在店内就餐。该学生承认,从去年6月开始,自己和另外9名同学已多次利用这一方式到店里用餐。马先生向这10名学生提出了每人5000元的赔偿,但与学生家长协商未果。5月4日晚,马先生向辖区派出所报案。目前,经双方协商,10名学生每人赔偿2000元。

  或许,在马先生看来,那些高中生顾客平时拿着假的“微信付款截图”在自己店里混吃,“自己经济损失很大”,要求他们作出赔偿也是应有之义。再往深里说,这种行为实质上就是“诈骗”,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到了一定的违法程度,“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自己要求他们每人赔偿5000元,把这件事“私了”,也算是慈心发作,“网开一面”了。

  这几位高中生来“骗吃”不假,造成了经济损失也不假,到底有多少损失,应该给予的赔偿金额应该是多少?这每人5000元的罚款是怎么得来的?如果合情合理,想必也不会出现和家长协商未果的局面。这样一来,问题就来了,作为经营者主体,如果不是照价赔偿的话,这种惩罚的力度和依据从何而来,而不能单凭一时的冲动感情用事,只有有法可依,才能让处罚合情合理。对于这几位高中生利用微信付款截图吃霸王餐的所产生的费用,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顶格”也不过1000元罚款,而马先生张口要求每人赔偿5000元,加在一起就是5万元,显然不是小数目。马先生可曾知晓,法律上有个“罚过一致的原则”,就是惩罚须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另外马先生曾经调取过监控视频,发现“吃多付少”的“赖账”学生先后60多次到他店里就餐,按每份20元左右计算,共计上千元。所以这个罚款的规定是否在店里有过明确的告知?而即使有这样的告知,这样的超出原价几十倍的罚款是否合理合法都有待商榷。另外对于这些连一餐20元左右的餐费都要骗的学生,他们是否有这样的经济赔偿能力?

  或许,对于马先生来说,自己要求“赔偿”,完全是“家务事”,自己家里发生的事,自己可以决定“私了”。但是,马先生也应清楚,老板并不是执法者。以治安管理处罚为例,法律明确规定,“对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等,也就是说,只有公安机关才是执法者,才有权力“居间调解”、决定处罚。

  其实,跳出法律的窠臼看,马先生的所作所为似乎也太不近人情。诚然,孩子们骗吃骗喝确实不对,自己开店挣点辛苦钱也不容易。但是,作为一种惩戒,最好让惩罚的力度控制在合理区间。作为学生,他们的人生道路还很长,做错了应该为自己的错误行为埋单,也是在帮助他们成长,但是如果用力过猛,让他们看到的不是自己本身的错误,而是变相为另一种的“敲诈”。这样的做法实在是有欠公允。作为每一个社会上的成年人,对于孩子们犯错,更应该拿出一点儿胸襟,将心比心,小惩大诫让孩子们意识到自己的错误,远比这样的高价索赔对这些孩子来说更有教育和帮助的意义。(特约评论员 卞离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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