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性侵儿童者实施从业限制,为未成年人织好保护网

特约评论员胡欣红

  10月21日,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两部法律草案对近年来频发的涉未成年人热点问题作出积极回应。修订草案创设了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从业查询及禁止制度,引起舆论高度关注。

  近年来,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从业人员性侵害、暴力虐待事件时有发生,令公众有揪心之痛。对于未成年人而言,身体的伤害并不是最可怕的,心灵的创伤很可能伴随终生,有些受到伤害的未成年人甚至会在成年后做出一些极端举动。因此,保护未成年人免受猥亵性侵等伤害,严惩作恶者固然是应有之义,出台相关前置措施防患未然,更是重中之重。

  中国少年儿童文化艺术基金会女童保护基金根据每年公开报道的性侵幼童案件统计发现,近6年性侵儿童案年均300起以上。2018年曝光的性侵幼童(18岁以下)案例317起,受害儿童超过750人。其中,熟人作案210起,占比66.25%。社会组织“女童保护”曾发布统计报告,显示我国70%以上针对儿童的性侵害都是“熟人作案”,教师、校车司机、学校厨师、保安等易于接触儿童职业的从业者作案占比很高。如何在制度层面严格禁止有前科的人再次进入这些行业,对于保护未成年人,无疑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

  痛定思痛,有识之士纷纷呼吁对有过强奸、猥亵等涉性侵害违法犯罪记录的人员采取就业限制措施,令其不得从事同未成年人有密切接触的行业。

  在修订草案出台之前,上海和广东等地已经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尝试,通过建立黑名单信息库之类的措施,过滤涉未成年人岗位人员。为有效预防性侵害学生违法犯罪的发生,2018年教育部印发了《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幼儿园)预防性侵害学生工作的通知》,表态将联合公安部门建立性侵害违法犯罪信息库和入职查询制度。舆论普遍认为,这意味着有过性侵学生“案底”的人员将被过滤出教师系统。上述措施赢得了公众的广泛支持。

  本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修订草案,采用了2018年的“1号检察建议”中的相关做法,写入了入职查询和从业限制制度,规定“招聘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从业人员时,用人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查询应聘者是否具有性侵害、虐待、暴力伤害等严重侵害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记录;查询发现其具有前述行为记录的,不得录用”。同时还制定了罚则,违反入职查询、从业限制规定,可处最高上限50万元罚款。一言以蔽之,草案从涉性侵儿童从业限制、校园性侵防范、公检法机关综合保护机制等方面,对如何防范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作出了一系列规定,成效可期。

  未成年人保护机制建设,除了需要建立事前审查的“禁业”门槛,还有必要进一步构筑一张打击针对儿童性犯罪的天罗地网。在这方面,一些发达国家的做法值得借鉴。

  以美国的《梅根法案》为例,公众大多只聚焦于法案规定所有性侵案犯的信息都将被公开,以保护潜在受害者不受伤害。殊不知,该法案所涉及事后监控、持续跟踪等问题同样值得关注。比如,该法案规定,性侵儿童的犯罪分子在刑满释放后,不得居住在幼儿园直至高中校园半英里以内,而且无论迁居到美国任何地方,都要到当地警察局注册备案;性侵儿童的罪犯在假释期间须佩戴手腕警告标志和电子追踪器,并规定若一个人曾经犯案两次以上,出狱后还必须每3个月前往警局接受一次问询,甚至胡须、发型等体貌特征有所改变时,也必须及时向警方报告。

  未成年人保护立法应该如何扎牢防范性侵害的篱笆?这并不是一个可以毕其功于一役的问题。对性侵儿童者实施从业限制,在性侵者与未成年人之间划出一条必要的隔离带,只是一个良好的开端,如何为未成年人织好保护网,依然任重而道远。(特约评论员 胡欣红)

网友立场
1 1 1